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条例

  为了表彰对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要问题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计委系统广大干部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级计委转变职能,提高计划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是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置的。是对由全省计划系统单位和个人为主完成的,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对省政府或市、县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属于管理学科范畴的研究成果授予的奖励。
  第二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属省级部门奖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维护其严肃性,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第三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创新性、前瞻性的对各级政府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原则以及当事人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受理、评审、批准和颁发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设置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的推荐单位。
  第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推荐的研究成果必须是全省计委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并经过一年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凡申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均需按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1.学术水平。按照理论水平、创新程度、研究难度、研究方法先进程度四项标准综合评定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高低。
  2.实用价值。按照对决策影响程度、可操作程度、社会反响程度、应用范围思想标准综合评定研究成果实用价值的大小。
  第十条 对上述标准采用合理的定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确定获奖成果等级。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有权根据申报成果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成果的专业评审工作,其职责是按照标准确定落选项目,初定三等奖项目,并提名一、二等奖成果,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召开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生效的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到会委员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第十三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获奖成果,报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颁布。

第四章 批准和授予

  第十四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和授予,并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经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通报全省计委系统,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的《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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