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引导全省计委系统广大干部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表彰在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设立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
  第二条 为了规范地贯彻《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三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设置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申报成果的数额规定年度获奖成果的额度。
  第五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对每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个人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  7    5    3
主要完成人   10   7    5

  个别成果因涉及面广,参加的人数或单位较多,在征得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六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
  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推荐单位须按照下发的评奖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向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上报推荐成果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推荐单位是在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备案的直属单位和各市计委学术委员会,主要有江苏省计委机关、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工程咨询中心及各市计委学术委员会。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则应由成果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成果主持单位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申报。
  个人自选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须是由全省计委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应尽可能出具在国内外专业刊物或内参上发表过的证明;属于应用研究成果的,应出具使用单位的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推荐单位应该认真填写《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并报送研究成果原件(3万字以上要附缩写本)和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

  第十二条 奖励成果的范围: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理论、方法与应用理论、方法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计划和规划思路、方法;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财政金融;对外开放;区域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管理政策和法规建设等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3.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料分析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4.评估、咨询类新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沟评估报告和论文等。

第五章 获奖标准和评奖指标

  第十四条 获奖标准:
  一等奖成果应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大,社会反响大,对影响决策起重大作用,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较多创新,方法先进,有相当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可操作性,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创新,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在省、市内或行业内具有应用性,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具有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评奖指标:
  1.学术水平。包括理论水平、创新程度、研究难度和研究方法先进程度四项指标。
  2.实用价值。包括对决策的影响程度、可操作程度、社会反响程度和应用范围四项指标。
  3.对上述8项指标,按其水平的高低、贡献的大小,予以量化,进行定量综合评定。

第六章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在该成果的研究、应用或推广过程中提供资料、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成果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即成果总体设计者、主要观点或方法提出者、主要撰写者等。
  主要完成人在成果申报时如已调离原单位,仍应在原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署名顺序,要以对完成该成果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为依据,不应以单位级别或个人职务高低为依据。

第七章 申报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内容审查申报成果:①是否符合江苏省计委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条件;②申报书填写是否合格,附件材料是否齐备;③是否属重复报奖;④其他违反奖励条例原则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报成果的两周内,将其对成果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者,以书面意见正式通知推荐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申报项目的类别及、数量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1.每个申报成果由3名主审员组成成果主审组,对该成果进行审阅(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能担任该成果的主审员),并按照评审标准填写主审专家评审意见表;
  2.专家组全体成员对申报成果逐项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要求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介绍该项目的关键内容,并对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组长填写专家组意见表;
  3.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各位专家独自填写《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计分表》,对每个申报成果逐项给予量化评价,按照专家组总的计分结果及获奖标准分值,确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三等奖成果和向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成果。

第九章 批难和授予

  第二十二条 由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批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出席会议的委员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照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生效的原则,确定获一、二、三等奖成果。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成果,在一个月以内上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获奖成果并颁布和授予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奖状、荣誉证书,并颁布奖金。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金分配

  第二十七条 奖金应发给个人,按个人在该项成果研究中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各单位不应截留。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奖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十一章 获奖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计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建立成果管理库、网上发布、组织学术交流等形式,宣传与推广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申报江苏发展计划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应交纳入民币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1995年江苏省计经委下发的《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计委学术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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